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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徵收----
保留徵收 ----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,在未需用以前,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,並禁止防礙徵收之使 用→得為保留徵收項目: 一、開壁交通路線 二、興辦公用事業 三、新設都市地域 四、國防設備..
----→保留徵收之期間→→→不得超過三年,逾期不徵收,視為廢止。→→→
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,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,其延長期間,以五年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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