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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繼承登記:
土地權利變更登記
聲請期限: 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.
繼承登記: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,六個月內為之→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繳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
,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。
若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物改良物之列冊管理→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→公告→
三個月....地政機關列冊管理→列冊管理十五年→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→應公告三十日,
繼承人、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有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。→→→→
→標售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→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..
→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,規屬國庫。........憲法保障人民土地財產共25年